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正式下发《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15】12号)(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东疆成为全国唯一获批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的试点区域。
批复中明确,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在购买租赁物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或者租赁物从境外租入并需要对外支付外汇租金的情况下可收取外币租金,收取的外币租金可以结汇用于上缴境内税款。该政策试点期为两年。
(编辑/ 谢松良 来源/商务部)